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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简称为DC,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数字货币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①由于来自于某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②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滥发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③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 
比特币的出现对已有的货币体系提出了一个巨大挑战。虽然它属于广义的虚拟货币,但却与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称它为数字货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储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将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了对比 
主要要素
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
发行主体
金融机构
网络运营商
使用范围
一般不限
网络企业内部
不限
发行数量
法币决定
发行主体决定
数量一定
储存形式
磁卡或账号
账号
数字
流通方式
双向流通
单向流通
双向流通
货币价值
与法币对等
与法币不对等
与法币不对等
信用保障
政府
企业
网民
交易安全性
较高
较低
较高
交易成本
较高
较低
较低
运行环境
内联网,外联网,读写设备
企业服务器与互联网
开源软件以及P2P网络
典型代表
银行卡,公交卡
Q币,论坛币
比特币,莱特币
类型
 
 


按照数字货币与实体经济真实货币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如魔兽世界黄金;
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信贷;
三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的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比特币
交易模式
现阶段数字货币更像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担保机构维护其价格的稳定,其作为价值尺度的作用还未显现,无法充当支付手段。数字货币作为投资产品,其发展离不开交易平台、运营公司和投资者交易平台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部分则充当做市商,这些交易平台的盈利来源于投资者交易或提现时的手续费用和持有数字货币带来的溢价收入。交易量较大的平台有 Bitstamp、Gathub、Ripple Singapore、SnapSwap 以及昔日比特币交易最大平台日本 Mt.Gox 和中国新秀瑞狐等 。
 
数字货币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如下:
(1) 投资者首先要注册账户,同时获得数字货币账户和美元或者其他外汇账户
(2) 用户可以用现金账户中的钱买卖数字货币,就像买卖股票和期货一样。
(3) 交易平台会将买入请求和卖出请求按照规则进行排序后开始匹配,如果符合要求即成交。
(4) 由于用户提交买入卖出量之间的差异,一个买入或卖出请求可能部分被执行。
数字货币通过运营公司交易的模式为: 以瑞波币为例,瑞波币由专业运营公司OpenCoin 运营,Ripple 协议最初是基于支付手段设计的,设计思路是基于熟人关系网和信任链。要使用 Ripple 网络进行汇款或借贷,前提是在网络中收款人与付款人必须是朋友( 互相建立了信任关系) ,或者有共同的朋友( 经过朋友的传递形成信任链) ,否则无法在该用户与其他用户之间建立信任链,转账无法进行
 
 

特点
 
交易成本低
与传统的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相比,数字货币交易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其交易成本更低,特别是相较于向支付服务供应商提供高额手续费跨境支付
交易速度快
数字货币所采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不需要任何类似清算中心的中心化机构来处理数据,交易处理速度更快捷
高度匿名性
除了实物形式的货币能够实现无中介参与的点对点交易外,数字货币相比于其它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势之一就在于支持远程的点对点支付,它不需要任何可信的第三方作为中介,交易双方可以 在完全陌生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而无需彼此信任,因此具有更高的匿名性,能够保护交易者的隐私,但同时也给网络犯罪创造了便利,容易被洗钱和其它犯罪活动等所利用


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资产。
数字货币简称为DC,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